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宣汉精英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02民初2846号
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桑树巷1幢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宣汉精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精英街。
法定代表人:肖权,总经理。
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汉精英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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