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22民初1418号
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祥高,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贺远琴
人民陪审员马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