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02民初2844号
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桑树巷1幢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一般代理。
被告:宣汉精英商贸有限公司,住宣汉县南坝镇精英街。
法定代表人:肖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汉精英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同意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达州市弘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