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4民初242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省望城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住长沙市望城区区,
被告***,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住湖**省望城县县,
被告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大道**号马兰山公寓综合楼**楼**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云中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松路**号**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楼**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云中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6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卿 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