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6602号
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5484078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136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叶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鸿华、王爱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富阳富春江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4116858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南路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陆新华。
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富春江绿化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何建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詹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