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富春江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矩兴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富春江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9592号
原告:杭州富阳矩兴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1469400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羊正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炜涛,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翀,杭州市富阳区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富阳富春江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4116858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南路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陆新华。
原告杭州富阳矩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富春江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矩兴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矩兴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矩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3元,减半收取2606.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矩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鲍硕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孙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