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111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春江绿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春江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大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执行人账户款项484449.5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4449.5元),余款申请人予以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