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398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春江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4116858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南路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春江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11民初383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杭州富阳富春江绿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7427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诉讼费829元,执行费101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淘宝、工商等信息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截至目前为止,本案相应案款未能执行到位。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