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延清,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湖南泽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沅江市桔城南路迅达厨电专卖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和社区东方家园4-5号门面。
经营者:黄建军,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与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沅江市桔城南路迅达厨电专卖店(以下简称迅达专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0)湘0981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迅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湘09民终1401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湘098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迅达公司、迅达专卖店承担火灾损害财产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39761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系由火灾事故所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迅达公司、迅达专卖店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火灾事故赔偿诉至法院,并非因案涉热水器存在缺陷以及合同违约纠纷而提起纠纷,迅达公司、迅达专卖店在原审中申请更改案由,在相关事实认定后已经排除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作的技术鉴定报告系2020年11月3日出具,距离火灾发生时间久远,现场已经被迅达公司破坏,鉴定专家也不具备消防认定资质,该报告仅排除短路因素引发火灾,不能排除其它因素导致电气火灾。且迅达公司庭审中陈述通电部分系弱电,但报告检出确有“剩磁”,鉴定报告没有将弱电不同状态下的检测结果比较。故该鉴定意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一审判决采信该报告缺乏法理支撑。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排除送检熔痕为起火点,结合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可以认定起火点为案涉热水器。三、迅达公司、迅达专卖店无相应证据证明案涉产品从生产、销售、交付、使用乃至事故发生符合该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认定迅达公司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裁决却是依据过错责任认定,认定***需要进行过错举证,将举证责任全部划分给***,违背公平原则。一审判决既认可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技术鉴定报告为火灾事故认定,又认可其为质量鉴定保证,不符合迅达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的委托目的。且该报告仍需要质证,确定其作为证据的证明目的。迅达公司、迅达专卖店未就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进行合法、合规的司法鉴定申请委托,没有明显证据推翻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结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四、***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迅达公司系案涉热水器的生产者,迅达专卖店系案涉热水器的销售者,也提供了沅江市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电气熔痕鉴定书》证明案涉热水器是起火点,迅达公司、迅达专卖店需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其它损失系迅达公司、迅达专卖店拒赔损害赔偿造成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迅达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案由正确,根据民事案由规定,可以确定本案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通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所谓的火灾事故责任纠纷,***主张的案由没有法律依据。案由的确定具有法定性,不能由法官或者当事人随意杜撰。二、基于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应当证明产品有缺陷、自己受损、产品缺陷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不仅如此,迅达公司还承担了更多的举证责任,证明了产品不存在缺陷,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迅达专卖店的答辩意见与迅达公司一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迅达公司、迅达专卖店赔偿***各项损失139,761.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4日,***在迅达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由迅达公司生产的燃气热水器,报废年限8年,保修2年,由迅达专卖店负责安装后交付***使用。2020年6月22日上午8点50分,***儿子发现洗漱台附近的该燃气热水器和下方的洗衣机着火,随即向119报警。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扑灭火灾后,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记录现场查看情况为:燃气热水器及其电源线过火,燃气热水器正下方摆放的洗衣机烧毁,洗漱台靠近燃气热水器部位摆放的咖啡机、电饭煲等物品烧毁,吊顶铝扣板有明显灼烧痕迹,洗衣机未通电源,燃气热水器处于通电状态中,电源线绝缘层烧焦,未发现熔珠等故障点,吊顶内的电气线路未发现故障点,总电源开关起火时未跳闸。记录火灾事故为:该火灾的起火点为洗漱台左侧墙上燃气热水器,起火原因为通电中的燃气热水器因故障发生自燃所致,烧毁燃气热水器、洗衣机、电饭煲等电器和日用品,过火面积约4平方米。2020年7月15日,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本次火灾铜导线(浴霸开关处提取的铜芯线一根)进行电气熔痕鉴定。2020年8月4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20200950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的20200950-W01-01熔痕为二次短路熔痕。2020年8月11日,迅达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本次火灾发生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8日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申请事项进行鉴定。2020年11月3日,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苏华碧[2020]技鉴字第570号技术鉴定报告。其鉴定意见为:涉案燃气热水器的现场形貌具备由外向内烘烤的特征,无火灾起火点特征,本次的火灾事故非涉案热水器的通电线路引起的,未发现涉案燃气热水器的通电线存在引起火灾事故的质量缺陷。2020年8月12日,***向法院申请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价值评估鉴定。2020年9月7日,一审法院委托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申请事项进行评估。2020年11月23日,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长天时价评益字(2020)第115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其价格评估结论为:火灾烧损财产损失价格评估合计94,847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由使用者证明。本案中,双方对于火灾事故发生原因存有争议,***作为热水器的使用者,其如认为该火灾系因热水器自身质量问题引起自燃,则应对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证明案涉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引起火灾,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审理中,***未提供权威有效的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以及损害结果是由产品缺陷所致,而一审法院经迅达公司申请,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公司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结论为该火灾事故并非案涉热水器的通电线路引起,案涉热水器自身并不存在质量缺陷。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是构成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产品没有缺陷,就无所谓产品责任。鉴定结论已经明确认定本次火灾事故非案涉热水器本身的质量缺陷造成,因此,迅达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不应对***所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产品经鉴定并不存在质量缺陷,销售者不存在侵权行为,且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属竞合关系,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如***认为销售者存在违约行为,可另行提起诉讼。因此,迅达专卖店作为产品销售者不应对***所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要求迅达公司、迅达专卖店赔偿其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迅达公司、迅达专卖店应否对***的损失承担责任。评析如下:
首先,关于本案的案由认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物权保护纠纷的下级案由,主要是侵害物权产生的纠纷。而本案***起诉称案涉热水器自燃致其财产遭受损失,要求迅达公司、迅达专卖店赔偿,因二者承担责任系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致火灾发生为前提,故一审认定本案系特殊类型侵权纠纷即产品责任纠纷正确。
其次,关于本案的证据采信问题。沅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是对火灾发生情况的初步勘查与判断,“当事人有无异议及签名栏”仅有***签字,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也仅能证明火灾非浴霸线路引起,该两份证据均无法证实火灾系案涉热水器导致。而《技术鉴定报告》系经当事人申请后,由沅江市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公司就案涉热水器的通电线路是否存在引起火灾事故的缺陷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公司具备鉴定资质,委托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该证据并无不当。***提出的一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对于生产者而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无需证明生产者主观过错因素,只需要证明损害结果、产品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生产者证明其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对于产品的销售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现根据***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案涉热水器的质量问题与火灾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已经证明了案涉热水器通电线路不存在引起火灾事故的质量缺陷,也证明了本案的火灾事故非案涉热水器的通电线路引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远军
审 判 员 徐高龙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佳乐
书 记 员 史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