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合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合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新三湘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湘合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新三湘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新三湘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589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人民币8589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邱 巍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