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湘合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41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合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供销大厦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735855097。
法定代表人,曾震亚。
被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16894057P。
法定代表人,伍奕。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合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合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合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760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湘合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69760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邱 巍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