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8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迅达电器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街市祥发路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迅达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1452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迅达电器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9月23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10月25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1年12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迅达电器厂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2月27日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迅达电器厂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187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3187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尧 航
审 判 员 苏舸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