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8民初1269号
原告:仪征市恒平建材有限公司,住仪征市月塘镇移居街道90号。
法定代表人:梁景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杰、贾雪双,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平潭雄鹰船厂有限公司,住平潭县苏沃镇苏沃村277号。
法定代表人:高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山,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仪征市恒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平潭雄鹰船厂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仪征市恒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仪征市恒平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仪征市恒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7元减半计收2268.5元由仪征市恒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瑜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林晓春
书记员薛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