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民终277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纬二路豫靖宇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崔保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朋彬、**,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起诉人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康公司)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潘涛对(2019)豫0725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所判河南省东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普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本金926293.86元及利息、案件处理费用27244.5元(包括案件受理费、质量鉴定费、工程造价鉴定费、保全费)在未出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702民初3340号民事裁定,对嘉康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嘉康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股东出资纠纷不属于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公司住所地未在其辖区为由不予受理本案是错误的,该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并指令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康公司以***、潘涛系东普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系接受潘涛、***股权转让的现任股东,因该四股东均未向东普公司履行任何的出资义务,致经法院生效判决的东普公司欠其的工程款无法执行到位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该诉讼并非法律规定的需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嘉康公司原审起诉四被告中的***、潘涛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33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