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付涛、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9957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现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功,商丘市梁园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涛,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崔保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军与被告付涛、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军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也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