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5950号
原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纬二路与靖宇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崔保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朋彬,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海军,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允,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女,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赵若彤,女,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若彤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9元,减半收取计6779.5元由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