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21民初397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玲、崔保中、崔新红、崔保华、崔凡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豫1721民初39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玲、崔保中、崔新红、崔保华、崔凡凡银行存款392.74元。因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金岭
书记员  楚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