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民初3978号 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棠溪大道与护城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驿城区纬二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2548152Q。 法定代表人:**中,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华,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中,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652430X1。 法定代表人:**华,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平农商银行)与被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农商银行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中银行存款392.74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中银行存款392.7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