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1民初3978号
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棠溪大道与护城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驿城区纬二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2548152Q。
法定代表人:**中,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华,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中,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652430X1。
法定代表人:**华,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平农商银行)与被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农商银行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中银行存款392.74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省嘉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中银行存款392.74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