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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3816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春天A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 被告:河南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