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3816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春天A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
被告:河南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