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9001执34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河南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侯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银行、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现已执行到位226225元,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