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9001执34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河南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侯武,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金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豫9001执348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河南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工程款52811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正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工程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