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212民初1457号
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太平岗村(开杞公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江学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开封市**高级中学。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教育城北科技大道21号。
被告开封县黄龙建筑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县府大街东段29号。
被告张彬,男,37岁,住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高级中学、开封县黄龙建筑公司、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开封县黄龙建筑公司、张彬依法送达应诉的有关材料均被退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开封县黄龙建筑公司、张彬具体地址不详,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3元,裁定书生效后退回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贾 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