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12民初1306号
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084244124P。
被告开封市**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门志强,校长。
被告开封县黄龙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振国,经理。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高级中学、开封县黄龙建筑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高级中学、开封县黄龙建筑公司、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为1083元,由原告开封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聪聪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