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黄龙建筑公司

海南区老石旦永泰砖厂、某某诉开封黄龙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303民初1369号 原告海南区老石旦永泰砖厂,住所地:海**老石旦。 经营者***,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 原告***,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 被告开封县黄龙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城关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区老石旦永泰砖厂、***诉被告开封县黄龙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