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211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孙耀。
被告: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193号。
负责人:王德利。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常冉冉
书 记 员  杜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