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211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孙耀。
被告: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193号。
负责人:王德利。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常冉冉
书 记 员 杜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