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14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5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扣被执行人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12784元,扣除执行费1568元,余款111180元过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执结此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57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