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81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148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169788.18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447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2)鲁1481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