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家庄亦禾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鹿民二初字第00110号
原告:***。
被告:石家庄亦禾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
被告: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13012119850312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亦禾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1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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