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鹿民二初字第00110号
原告:***。
被告:石家庄亦禾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
被告: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13012119850312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亦禾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1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