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仇永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井执字第00307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井民一微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1047.9元,诉讼费14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111047.9元,诉讼费14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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