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魏志宏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21民初1375号
申请人: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凤贤,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阳泉平定县冠山镇东大街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俊,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魏志宏,男,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平定县。
被申请人:平定县诚逸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义祥,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MAOH1J2C08。
申请人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魏志宏、被申请人平定县诚逸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魏志宏、被申请人平定县诚逸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凤贤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山西省平定县XXXX号房屋为申请人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魏志宏、被申请人平定县诚逸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阳泉市创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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