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峨山路****陆家嘴软件园**楼南塔**西。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知行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div>
法定代表人:DANIELISIDORKIRCHERT。
申请执行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知行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5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56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军
审判员 邓光扬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