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9996号之一
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B-7。
法定代表人:韩国民,董事长。
被告: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峨山路****陆家嘴软件园**楼南塔**西
法定代表人:林建民。
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因双方已庭外和解,故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计3087.50元,保全费2145元,由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