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3050号
原告: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新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磊,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新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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