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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畴县教育体育局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3民督1号
申请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20号陆家嘴软件园9楼南塔5楼。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西畴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西畴县西洒镇普兰路。
负责人:王华祥,局长。
申请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畴县教育体育局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于2021年12月1日发出(2021)云2623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西畴县教育体育局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西畴县教育体育局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西畴县教育体育局以对申请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3868622.71元有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异议成立,符合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云2623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审判员  赵全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