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4066号之一
原告: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01AE-15室。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琪,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薛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韬,男,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因上海新冠疫情影响,本案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原告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婷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小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