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民终11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01AE-15室。
法定代表人:张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松,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追加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追加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追加被申请人):陈国琴,女,1960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为民,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追加被申请人):刘英舜,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江苏晟翔云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8号3号楼1319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为民,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国琴、刘英舜、原审第三人江苏晟翔云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浦东法院)(2019)沪0115民初8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81.50元,由上诉人华存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佳
审 判 员
顾 颖
审 判 员
宋 贇
书 记 员
陆一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