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成通盛实业有限公司

9011扬州润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精成通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9011号之一
原告:扬州润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真武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蒋育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高,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精成通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西路53号。
原告扬州润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精成通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扬州润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润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润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795元,由原告扬州润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褚芸芸
书 记 员  孙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