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成通盛实业有限公司

273某某与某某、江苏精成通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273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陈国勇,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江苏精成通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新区新都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潘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精成通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