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地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园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23破申74号
申请人:江苏地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府前嘉园三期12幢114、1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鸿斌、杨莉,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中路202号(亚细亚南侧80米)。
法定代表人:孙翀,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慧,***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务。
2022年5月10日,江苏地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地业公司)以债务人***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园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审查。并于2022年6月15日举行公开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鸿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丁慧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结束。
在审查期间,***园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不构成破产法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未达到破产清算的条件。理由如下:一、申请人江苏地业公司与***园公司之间的应付未付款项金额尚不确定,不构成未清偿到期债务。由于其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以及地基保护措施不当,导致周边房屋受损,为修复房屋和赔偿损失,给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其要求申请人对此赔偿,但其一直未予以解决。二、宝应老东门项目为***园公司开发建设,目前项目为在建在售状态,分为商业和住宅,商业部分已经对外出租,住宅正在建设中,已接近封顶,其资产足以偿还现有债务。综上,其认为尚未达到破产条件,恳请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为证明上述理由,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资产负债表、开发项目建设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查明:***园置业有限公司经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于2019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为50,000,000元,公司所属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租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审查,***园公司在听证中认可其尚欠申请人江苏地业公司工程款项为1,960,000元,并提出与申请人存在其他赔偿损失纠纷,但就该损失异议事实,被申请人异议中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现被申请人***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我院作为被执行人还有未执结案件共9件,未偿执行标的总额约为1,989,092.13元。经本院执行部门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申请人名下现有银行存款6,980,387.73元,该银行存款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首次冻结,冻结额度82,993,822.09元,本院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依法进行了轮候冻结;其名下有两处不动产登记信息,对以下两处用地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苏中南侧西侧、城市河南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苏(20**)宝应县不动产权第0006517号),2.安宜南路东侧、城市河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苏(20**)宝应县不动产权第0006515号)。本院对上述两处土地依法进行了查封。除上述财产外,***园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外,***园公司在听证会中提交的资产负债审计报告表明其自认的资产负债比约为94.64%。
本院认为:第一,被申请人的公司注册地在宝应县区域,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第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经本院听证查明,被申请人明确认可其尚欠申请人工程款项1,960,000元,且其目前无法对该款项予以及时清偿;第三,被申请人企业性质属于有限公司,符合企业破产的适格主体;第四,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构成破产受理原因。故本案符合破产受理条件。
对被申请人***园置业有限公司在破产审查中提出异议,认为债务人即被申请人具有清偿能力,其资产超过负债,不应受理破产。本院认为在被申请人不能及时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其提出如上异议,其异议依法不能成立。综上,本案被申请人***园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构成破产受理原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地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园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周 健
人民陪审员 朱 强
人民陪审员 潘正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赵立秀
书 记 员 施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