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25民初4818号
原告:***,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滁州市凤阳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书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玉
附:处理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