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6民初3281号
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溪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7585432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二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乐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358101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8元,减半收取计1939元,由原告安徽省凤阳县天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桂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