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3581019D,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乐路**。
法定代表人:江伦胜。
被执行人:滁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67536359Q,,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路**绿园****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本院在执行安徽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576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尹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