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泓泽电力建设(昆山)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泽电力建设(昆山)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8074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6月13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月20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泽电力建设(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20号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3359058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泽机电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20号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2978830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泽电力建设(昆山)有限公司、***泽机电设备(昆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泽电力建设(昆山)有限公司、***泽机电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价值803万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泽电力建设(昆山)有限公司、***泽机电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价值803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雪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