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92财保102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超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云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20)鲁0692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云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5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云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云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成乐
书记员 任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