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11193号之一
原告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超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6元,诉讼保全费1650元,由原告成都天和云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嘉
书记员 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