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弘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晋江弘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丰行初字第119号
原告晋江弘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坪山路妙云街劳动保障大厦。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系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弘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晋江弘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弘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同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弘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