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02民初6134号
原告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54元减半收取为19027元,由原告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茹
书记员  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