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执1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同进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皖01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执行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宁波通商银行上海分行的银行存款288万元,其中转付执行费327626.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552374.00元;查封被执行人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小型车辆1台,查封期限2020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另,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保险和工商等部门发送查询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玉金 审判员  赵俊山 审判员  李叶润
法官助理王欣 书记员刘顺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