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03财保132号
申请人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64)、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金寨路支行,账号:×××59)。该申请由某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北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64)、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金寨路支行,账号:×××59),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书记员 王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