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602民初6999号
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恒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书记员  梁飘文